《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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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试
第一节 体育专项考试
第十九条 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在文化考试前7日内进行,冬季项目专项考试应在1月至3月之间进行,具体日期、时间以报考院校考试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考试地点在报考院校所在地(具体地点以报考院校考试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院校聘请专家负责考试组织领导工作,并兼任考场仲裁。根据考试任务和考生人数组成考评组,推荐考评员和考评组组长,考评员名单报所属院系领导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基本条件是: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身体健康,与考生无亲密关系,在以往考试工作中无不良反映。技评人员须具备讲师(含)以上资格有经验的老师参加。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体育测试的考评员、工作人员及学生服务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 考评员每年要适当轮岗。凡带考生训练的教师不得参加考评工作;退休教师原则上不参加考评工作,如有特殊需要,需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员的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体育专项考评工作准备和场地布置
(一)考评组负责考场的安排和布置。考场要有考试气氛,室内考场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室外考场应便于维持考场秩序,使非考试人员远离考试现场。
(二)考评组长负责与录像人员沟通协调好摄像机位等事宜。
(三)考试内容、要求和考试流程、时间及考场规则须张贴公布。
(四)考试所使用器材应符合考试有关要求。
(五)速度内容测试,须在正式场地进行,测试前必须核准距离。
(六)定性项目评分人员每人一张桌子,间距1米以上。
(七)各考评组应于考前一天检查场地器材落实情况,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体育专项测试要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实况录像由学校纪检部门保管两年,已备抽查或复核。
第二十八条 体育考试工作要求及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组织测试工作。
(二)考评员要认真遵守《考评员守则》及有关要求。
(三)定量指标测试,不得少于2名考评员。
非田径项目素质测试如涉及到田径方面的测试内容(如100米、800米等),需到标准场地,按田径规则测试。径赛测试时,原则上采用电计时,无电计时条件,采用手计时测试的,每道计时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凡是定性内容的测试,不得少于4名考评员,各自独立评分,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不得协商。
(五)考评员应公正打分,准确测量,认真记录。测试成绩(完成次数、时间、距离等)应当场向考生公布。
(六)成绩记录一律用蓝色圆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各项考试成绩,不得涂改。如因打分笔误需更正考生某项成绩时,必须由该项记录员、考评组长及监察员签字方有效。
(七)体育专项考试成绩评定表和记录表均不得私自销毁或复制,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八)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要当场密封,及时送交保密室封存。
(九)考场采取封闭式管理,考试工作人员一律凭《工作证》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务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考评员岗位的设定。
(二)负责考试所需文件、材料、工作证、成绩表的准备,并将其分发至相关人员。
(三)对各考评组送交的成绩表、测评表进行审核,审核各表的数量与发放数量是否相符并无漏填、涂抹现象。如有漏填、更改或涂抹成绩现象应及时请相应考评组组长对其原因进行说明,并经组长和成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回、密封成绩。密封时要在考试成绩袋封条上加盖公章,并由包括考评组长在内的至少2人签字。
(四)考试成绩送交保密室时,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护送封存,并在保存记录单上签字,并写明送交日期和时间。
第三十条 考评员工作职责
(一)考评组长工作职责
1. 负责本项目的考试组织工作。
2. 严格按照《体育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组织测试工作。
3. 研究和掌握专项测试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评分尺度。
4. 制定体育考试工作流程和方案。
5. 负责考评员的分工。
6. 对抗性项目,负责对台上(场上)执法裁判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和比赛规则、裁判方法的学习,确保考试安全。
7.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试成绩密封袋交给保密室封存。
(二)考评组成员职责
1. 负责场地、器材的布置。
2. 考前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考试安排与要求,进行安全提示。
3. 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是否与本人一致,发现替考及时报主考。
4. 做好考场组织管理,维护考场秩序,对考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
5. 负责本项目考生的体育测试和评分。
6. 填写《体育考试成绩表》。
第三十一条 考评员守则
(一)体育考评人员须以高度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做好体育专项测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考评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熟悉和掌握《体育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四)凭《工作证》进入考场,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五)考评员负责维护考场纪律,做好考场管理。
(六)遵守工作纪律,提前三十分钟到岗,工作时间不会客,坚守岗位。
(七)对考生不作任何技术性指导。
(八)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九)不得外传考试情况及成绩;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上岗;不得私自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第三十二条 定点监察员工作职责
定点监察员由各院(系)、部处领导担任,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监察办公室领导,每个考场设定点监察员1~2人。
定点监察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体育考场考评员及考场内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考评组人员维护好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三)对考评员履行职责、执行考场纪律、评分公正与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或向学校监察办公室汇报。
(四)对每张考评成绩单进行核查,督查考评员在成绩单上因笔误造成的成绩更正处签字,确认无疑后在考评成绩单上签字。
(五)在考试现场对录像带进行密封并在密封笺处签字,于考试结束后上交学校监察办公室。
(六)对考评员未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评分的,可提出质疑。
(七)认真填写《体育考场情况登记表》和《体育考评员工作质量评估表》。
(八)对考试内容、组织方法、场地器材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报领导小组。
(九)有权制止非考评员、工作人员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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