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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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状况检查,并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1.各体检医院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生体检工作;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规定,按标准向考生收取体检费,不准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12.各级招生机构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初检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考生体格检查表》项目及其文字采集录入。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出《考生体格检查表》。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人员核对签字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经考生确认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14.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和多处涂改等。
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15.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不超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但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6.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的6月末进行。
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的6月末进行。
四、考务人员的选聘、培训及其职责
(一)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
17.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负责,招生委员会负总责。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指定3名以上人员,根据本考区考试需要,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各考区(县、市、区)根据本地考场数,按每个考场选聘2名监考员,并按不小于20:1的比例选聘备用监考员。
各县(市、区)招生办于5月25日前,将选派(选聘)的监考员和副主考名单报市(州)招生办,由市(州)招生办按高考考试时间统一确定各考区、考点和考场的当地和异地监考员、副主考名单。监考员名单必须密封和保密,并存放在保密室,在每科考试前移交给各考点。
各考点要严格按市(州)招生办确定的监考员名单安排各考场监考员。在当天每科考试前,由教育行政部门、考点主考和招生办(3名以上)人员共同拆启监考员密封袋,宣布各考场监考员名单,依据监考员名单安排所监考场,不准擅自调换。
选聘的监考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非应届高三年级教师。
培训监考员。考区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要在考试前的一、两天内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工作。主要学习有关考务规定和进行考务工作实际演练,使监考员熟练掌握高考试卷、答题卡的分发、封装要求和方法,按考务要求组织考试,妥善处理考场中考生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偶发事件。
18.继续实行各市(州)在本地区内异地派监考员,保证每个考场有1名外县(市、区)的监考员。各考点不设流动监考员,由副主考直接包管楼层或考场。各考点要做到每考一科一轮换监考员和分管副主考。今年将对部分考风考纪和考务管理薄弱考区增派外区地监考人员,异地选派监考员由市(州)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
在考试中发现有不作为、渎职等违规情况的监考员要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及时从备用监考员中抽签补充上岗。被取消监考资格的监考员不准离开原考场,在考场前右侧坐等本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及巡视员职责
19.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职责。
(1)考区主任负责本考区的全面工作,领导和指挥本考区各考点的考试。考区主任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或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
(2)主考在考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
(3)副主考协助主考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在所分担的楼层或考场区域内中间固定位置执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准随意进入考场。
(4)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题,须经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保密员3人签名负责。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及时护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5)负责对违规考生和违规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负责考点考试情况的报告。考试结束后,及时向考区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考试情况。
20.巡视员职责。高考巡视员,由省招生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分别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有关学校选派,选派的巡视员要作风正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1)在省招生委员会和考点所在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分赴各考区和考点协助当地招生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认真学习《考务手册》和《考生守则》等招生考试工作文件,熟悉涉及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在省、市(州)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督促检查所负责的考区、考点招生办落实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2)检查试题(卷)保管、保密情况,协助市(州)、县(市、区)招生办组织考试,参加考点考风考纪检查督导,督促考试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与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发现市(州)、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招生考试工作中存在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违背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省招生办汇报,并及时纠正。
(4)检查各考场电子巡查系统是否按规定标准正常使用;考场、厕所、考生休息室是否安装屏蔽器及干扰器等,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考生入考场时,监考员是否认真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座位图是否张贴;考生“桌贴”号码与准考证号末两位是否与当科考试座位图规定的考生号码一致;抽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其头像(照片)是否与考生准考证存根、考生本人一致。
(5)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可进入考场协助监考员处理,并督促监考员填写《考生违规记录表》。发现监考员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可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主考及时调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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