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河南由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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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录 取

  3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联络通讯的畅通。

  33.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体育和艺术类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分为A、B两段,原则上,B段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他学校为A段)、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司法类专业、航海类专业,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教育部统一规定、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参加提前录取;“211工程”建设项目高校和经我省批准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三批录取;其他学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间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优先录取体育、艺术类,后录取兼报的普通类;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专科学校参加高职高专一批录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学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成人高校普通专科班参加高职高专二批录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其它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学校如有特殊要求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规定,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34.定向就业招生随非定向招生的相应批次第一志愿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35.民族预科班招生随学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学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36.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今年增设艺术类专业本科分数线,将按不同类别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分别划定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外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本省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学校有降低调档比例要求的,应在当批录取开始之前书面向省招办提出,届时没有提出调档要求的,即按规定的比例投档。

  除第一志愿批量投档外, 补充投档和其他志愿投档均按学校计划余额1:1投放档案。

  37.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学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8.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等学校,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39.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0.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要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有关要求,可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依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投档。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41.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42.对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之后生源不足的学校,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对计划缺额不大的学校,在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对计划缺额大、完成计划困难的学校征集志愿时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征集所报的志愿投档,征集志愿均按计划余额1:1的比例投档。

  43.下列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其中第(7)项不限应届高中毕业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

  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4.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照顾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4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学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档录取。

  46.第43条、第44条、第45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由省招办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的加分。

  47.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4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9.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认表仅在本科三批使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给录取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远程录取网上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违者要严肃查处。

  省招办和高等学校须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或拨打全省招生服务热线电话(9601166),或按市、县招办、高等学校公布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0.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体检表、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办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办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招办核准录取的考生、学校提供档案。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办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的信息采集表、志愿表(卡)、体检表(卡)等有关表格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2.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学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比照本省学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3.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本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4.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省招办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高等学校于6月3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办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5.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再组织补录。对专科层次新生报到不足的高校,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省招办统一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重新征集志愿,按照原定录取规则,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56.由于网络传输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新生入学复查

  57.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58.学校复查后,对入学复查清退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

  十、招生经费

  59.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0.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等学校按《关于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全省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县(市、区)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所有在全国统考中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62.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63.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 则

  64.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6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66.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7.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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