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09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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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录取

  1.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有关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要保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2.省招考委综合考虑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划定不同科类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中,除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或在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中明确说明按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外,均按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提前录取专科学校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国防生招生按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

  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高等学校完不成招生计划时,由省招考委根据有关学校未完成计划数量和生源情况决定是否降分录取以及降分的幅度。降分录取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3.高等学校要结合辽宁省生源情况和本校招生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并且必须按照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既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4.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高等学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分数(高考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三个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和B段的平行志愿和其他批次的平行参考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其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

  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在第一批本科A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

  自主招生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按规定正常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作出解释并处理相关遗留问题。省招考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录取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投放给该校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上报教育部。

  6.各高等学校对未予录取的退档考生必须在预录取名单的退档理由栏内写清明确的退档原因。

  7.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专科(高职)批次院校的第一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如还要录取第二志愿或其他志愿考生,则拟录取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至少要比拟录取第一志愿分数最低的考生(不包括按政策降分录取的考生)高出20分。关于录取二志愿考生对于分数级差的要求,有关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写明,并向社会公布。第一志愿不足计划招生数的学校,应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参加本科第一批B段录取,执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先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加B段院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计划,则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在第一批本科B段院校志愿栏中填报的上述三所院校志愿实行平行投档,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9. 提前批专科院校中的公安院校录取时,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最多不能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提前批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且经公安院校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0.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指标到市计划,录取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如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不含高收费专业)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计划在本市有志愿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如仍完不成计划,转为全省统招。

  11.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12.高等学校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13.市属院校的指标到市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未完成时,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14.高等学校同地方政府联合办学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该校且有联合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可在学校所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第一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15.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统一测试认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9.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1.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凡符合第17、18、19、2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22.招收保送生和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必须按有关要求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招考办报送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因迟报影响录取工作由有关高等学校负责。

  23.各批次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向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时,先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公布的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和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如部分高校计划仍未完成,可适当降低分数,仍按照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原志愿作废)投档录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24.未经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高等学校统招、保送、单独考试等录取一律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招生来源计划。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的增补和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已向社会公布的专业,高等学校如追加招生计划,原则上要在该校第一志愿投档结束之前提出申请。

  2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26.各级领导无权特批不够录取标准的考生升入任何高等学校。

  27.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和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须经省招考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印章。高等学校根据省招考办审核备案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连同省招考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28.高等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录取政策、招生录取信息、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考生可通过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有关信息。

  2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30.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所报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31.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32.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3.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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