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09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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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二、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七十三、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或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办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十四、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招办。重庆市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名单在录取库中对相关考生的录取结果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五、各高校要加强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重庆市招办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

  七十六、在我市招生的各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招办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己负责。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七、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七十八、各在渝招生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七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办公室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招 生 经 费

  八十、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一、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八十二、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加强领导 严格管理

  八十三、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因此,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招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四、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五、要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招生工作的各环节都要透明化,考生的特征信息(各种加降分信息)均要由区县(自治县)招办和重庆市招办向社会公示。

  八十六、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8号令),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八十七、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既要深入细致,又要坚持正确导向。

  八十八、本办法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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