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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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统一组织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确保网上录取的顺利进行。
四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招生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市招办将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十一、普通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四十二、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处理好考生分数与志愿的关系。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第一志愿不足招生计划的院校,提供后续志愿档案。对第一志愿已足调档比例的院校,同时向其提供第一志愿未出档的高分(在录取时由录取领导小组根据录取情况决定)二志愿档案(不计入第一志愿院校的调档比例)供高校审录,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四十三、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和顺序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应用技术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有高职专科计划的本科院校和普通专科学校);高职专科第二阶段(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学校计划完成情况适时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通过网上二次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
四十四、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和顺序分为:单独录取院校批(未作分省来源计划的本科院校);艺术本科批(已作来源计划的本科院校);艺术高职专科批。
四十五、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和顺序分为:体育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的体育院系、独立本科体育院校);体育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含二级学院和独立学院的体育院系);体育高职专科批(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四十六、各高校应严格依据市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市招办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市招委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七、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等学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
四十八、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九、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本科层次不再进行补录。高职(专科)院校因报到率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进行补录。
五十、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报考市外院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若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要求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可加20分的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10分):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9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从2011年起,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测试认定者;
8.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经市统一测试认定者;
9.烈士子女;
10.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1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艺术、体育类可再降5分)。
(二)可加10分的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加5分):
1.报考在渝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2.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教委组织的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获得一等奖者;
3.报考市属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测试认定者。2007年和2008年参加跆拳道和散打比赛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经测试认定者(2011年取消跆拳道和散打项目加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艺术、体育类可再降5分)。
(三)可加5分的考生(含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
1.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的考生;
2.报考在渝院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和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
3.报考在渝院校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报考在渝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可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二、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考生报考普通高校可以再累加一项分值最高的加分项目,累加后的分值不超过20分。其它各类加分项目均不得累加。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得累加。
五十三、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四、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市录取领导到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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