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 收费项目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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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18日讯(记者 宗河)记者今天从教育部有关方面获悉,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规范各地、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行为。
《通知》强调,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坚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有关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教育部今后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为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知名学科专业及著名教授等作为主要依据;要加强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各地要指导学校切实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有益经验。
《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当前一些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自行举办了所谓的外国大学预科班,有的纯属外语培训,外国大学不参与在中国境内的教学活动,双方通过签订所谓相互承认学分协议,允诺参加课程班学习的学生有机会转到外国大学继续学习,并在完成学业后可在境外获得外国大学的学位证书。上述办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各高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此类教育活动。
《通知》强调,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招生简章及广告的规范管理和易引发矛盾的学历文凭颁发、学制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问题严重者要坚决稳妥地予以处理;教育部将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有选择地在部分省份按学科大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19日第1版